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732号
原告:***,男,199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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