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1585号
原告: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段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元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师,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陕西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战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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