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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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326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后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76978872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22)浙0326民初4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