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信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2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系如皋市中辰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上海信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上海信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18514.5元,执行费1358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私下达成一致并已全部交付完毕,不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皋商初字0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豆煦
执行员程存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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