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路98号。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海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东路51号(北楼)2层2B12、2B14、2B1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海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过程中,联通泰州分公司陈述海润公司已于一审判决之前注销,而海润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递交的上诉状中亦称,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已于2019年10月8日核准海润公司注销登记。海润公司的存续情况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联通公司泰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予以退回,以海润公司名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亦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