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雄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新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11050号之一
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中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雄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新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截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货款10,000元,后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煌煌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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