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2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王屋组32号一楼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3WF3A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
被执行人:广东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江口合兴发泡胶厂办公区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5EU7E8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2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222执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