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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万志彬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2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王屋组32号一楼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3WF3A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 被执行人:广东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江口合兴发泡胶厂办公区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5EU7E8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明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2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始兴县骏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222执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