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275号
原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12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3003号。
负责人:张骞伟。
原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将所欠工程款付清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35元,减半收取22,567.5元,由原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家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奚叶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