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62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12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凑,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第三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袁奇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黄玉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