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9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12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263659J。
法定代表人:金水根,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王勺庆,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聂雪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干小雅
书 记 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