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强清31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2月17日,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关于提请裁定终结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除了接管到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印章、证照以外,未接管到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经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住朋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博宸
书 记 员  林博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