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民申2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巷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巷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巷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佳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系争钢材由谁指示订货始终不明确,华佳公司从未向巷阅公司发出送货通知;2、巷阅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的收货人与约定不符,二审判决未查明货物是否送达合同约定地点;3、在华佳公司拒绝认可收到钢材拒绝支付货款后,***无权再代表华佳公司追认收到钢材;4、巷阅公司未经华佳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钢材交付给合同以外的人员并将钢材送至指定地点以外的地址,无视华佳公司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华佳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巷阅公司提交意见称,巷阅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钢材提供给华佳公司,***是涉案工地的项目副经理,是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华佳公司也在庭审中明确涉案工地由***管理且***与华佳公司之间有内部承包协议。巷阅公司送货后由***确认,华佳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巷阅公司请求本院驳回再审申请。本案审查过程中,巷阅公司提供以下证据:华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根向巷阅公司支付人民币70万元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名***),证明华佳公司对本案判决已服判。华佳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未发表意见。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巷阅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虽非系争钢材购销合同指定收货人,但其代表华佳公司在系争合同上签字,庭审中华佳公司亦认可其担任涉案工程项目副经理且系涉案工程实际承包人,故巷阅公司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华佳公司。巷阅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指示进行送货,并在事后与***对合同业务进行确认与结算,二审法院认为***行为后果应当由华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华佳公司称在其向巷阅公司表示未收到系争钢材并拒绝付款后***即无权代表公司追认货款,对此本院认为,华佳公司否认收到系争钢材并不能否认***的代理权;华佳公司又称系争钢材未送至合同约定地点,对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华佳公司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华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壮春晖
代理审判员贺幸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管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