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9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村混凝土搅拌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8号桥建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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