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236号
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吞城饭店。
经营者:沈某。
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吞城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为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而实施区域管控措施,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