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吞城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236号之一
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吞城饭店。
经营者:沈某。
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吞城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