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66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9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坪路190弄6号402室。 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9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余款613,9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613,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9.02元,减半收取计4,969.51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和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4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53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上海江川支行有一账号,该账号已被另案冻结在先。被执行人名下另有牌照号码为沪CXXX**的大众牌车辆,该车辆亦被另案查封在先。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银行账号,冻结期限至2024年7月6日。并于2023年6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至2025年6月28日止。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账号及车辆本案均为轮候冻结、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2民初397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袁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闻韬 书 记 员  胡闻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