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262号

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人民塘西路29号4幢20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1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1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康靖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