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永福园陵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7537号之一
原告:上海永福园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爱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庄四弟。
被告:***,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永福园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永福园陵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福园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计3,765元,保全费2,596元,合计6,361元,由原告上海永福园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正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翼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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