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明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网络资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5911号
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网络资产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网络资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范雄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慧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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