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明昕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民初2081号
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锦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茅玲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志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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