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少民初字第40号
原告*xx,女,200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全才,上海胜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现原告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文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