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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