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230民初344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审  判  员施惠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