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汉扬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8588号之一
原告:上海汉扬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兴工路18号2号楼135室(上海广福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263号1幢20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云亚。
原告上海汉扬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同年11月4日,原告上海汉扬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汉扬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1486元,由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秋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艳倩
书 记 员 陈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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