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7108号 原告:***,女,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另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收到被告***交付的赔偿款人民币56,00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