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3278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瀛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