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4093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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