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4093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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