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437号之二
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长江路丝绸路口。
法定代表人:徐振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中宜,董事长。
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门市帕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范 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榆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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