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570号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289号1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天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中宜。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沈亚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刘泉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