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6949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中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永嘉,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百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学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