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6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冯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赛銮,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开江东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顾福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通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华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通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通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7元,减半收取计2,353.50元,由上海通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寻增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