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815号之三
原告:上海胤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洪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明,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柳。
原告上海胤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胤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胤堡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计5,927元,保全费4,547元,合计10,474元,由原告上海胤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