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胤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815号之一
原告:上海胤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洪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明,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柳。
原告上海胤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本轮上海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国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