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81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2511号6幢2层6239室。
法定代表人:夏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明,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柳。
申请人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48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计135,400.69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35,400.6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