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816号之二
原告: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2511号6幢2层6239室。
法定代表人:夏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明,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柳。
原告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财产保全费1,197元,均由原告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