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816号之一
原告: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2511号6幢2层6239室。
法定代表人:夏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明,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柳。
原告上海鼎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