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893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博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公路1357号2幢21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博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坤直 书 记 员 杨坤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