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861号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工业区北A区。
法定代表人: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珀,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财产保全费1,231元,由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