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759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白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