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426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以另案向被告主张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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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 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