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426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北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以另案向被告主张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黄 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