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1952号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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