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破12号
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华,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
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对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本院对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晓晖
审判员  刘红艳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