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破1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华,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
2019年11月12日,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其根据审查结果编制了《债权申报审核表》,并提交债权人进行核查。现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并无异议。因此,破产管理人请求本院对该《债权申报审核表》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审核表》具备合法性,并已经债权人核查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制定的《债权申报审核表》中记载的债权。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晖
审判员 顾恺超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寒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