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破1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华,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辉。
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构成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5月6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期间,未有债权人向本院申请重整,债务人也未向本院申请重整或和解。现被申请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晓晖
审判员 顾恺超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寒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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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