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斐讯通信(南宁)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财保67号

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肖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权,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

法定代表人:杨大建。

被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申请人:斐讯通信(南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五合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顾云锋。

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斐讯通信(南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1、被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376991.8元的财产;2、在本案保全标的15376991.8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斐讯通信(南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58615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5376991.8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NAN06FZ0120Q000035J】,为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376991.8元的财产;

二、在本案保全标的15376991.8元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斐讯通信(南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58615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