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3658号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闻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轩,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友生,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刚,上海市诚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原,男,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XXX号XXX室。
诉讼代表人:李永年,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原、第三人上海富庭宾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顾政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