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7民初13066号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北街4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被告以买房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30万元。后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归还了5万元,但剩余25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万元,注明的用途为“公司顾问(借款)”。 2020年11月,原告通过短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未提出异议,仅表示其正在向案外人主张款项。2021年1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在2日内清偿款项。被告表示,其在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后原告通过微信催讨剩余借款本金,但未果。 另查明,2020年11月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原告述称,被告曾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原告处担任顾问,但相关事实与本案借款无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利息。原告表示按照年利率3.55%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短信、微信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原告向被告出借30万元后,被告负有偿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本金5万元,尚欠2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2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从其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55%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