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清建筑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宏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9455号 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城路粤海住宅小区A栋(圣达吉综合楼)二至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630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663。 被告:深圳市绿宏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同乐大厦***1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044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绿宏洋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4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4.5万元;3.判令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颐丰华同富工业村城市更新单元前期研宄及概念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项目前期咨询规划研究、前期规划概念设计、并形成内容完整、图文并茂的规划研究报告。设计总工期为25个日历天,以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工期;自开始日起10个日历天后,乙方提交初步规划方案;甲方于1个日历天内回复修改意见;经讨论确认后,乙方于20个日历天内提交最终成果。设计成果为规划研究说明书电子文件、A3设计文本图册7册、两张电子文件光盘(全部成果,包括说明书及图纸),规划成果的认定通知可用电传、传真发出,收到日为送达日。设计费用45万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被告支付原告总设计费50%、原告提交文本设计成果后5个工作日被告支付原告总设计费50%。上述设计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项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及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被告提供了详尽的项目前期咨询规划研究、前期规划概念设计、并形成内容完整、图文并茂的规划研究报告,且将设计成果按合同约定提交给被告。被告不但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支付原告总设计费50%,且在全部设计成果完成、提交被告后,拒不支付剩余总设计费50%,即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设计费。被告行为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第5.1.1条的违约责任,即甲方(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付清全部设计费用45万元,并支付合同总额10%(4.5万)作为违约金。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第5.2.2条约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未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石凹占地面积约22公顷的研发用房、商业、办公及宿舍等提供项目前期咨询规划研究和前期规划概念设计,并形成内容完整、图文并茂的规划研究报告。设计总周期为25个日历天,设计成果(1)规划研究说明书电子文件。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区位关系分析图(若干)、上层次规划解析图、现状分析图、前期研究相关图纸、总平面规划图、总体鸟瞰图、表达设计示意图的其他图纸;(2)A3设计文本图册7册、两张电子文件光盘(全部成果,包括说明书及图纸)。设计费为45万元,合同签订并生效后3个工作日支付原告总设计费50%,原告提交文本设计成果后5个工作**被告支付原告总设计费的50%。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付清已完成设计阶段对应的设计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另查,原告与被告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对前述设计方案进行沟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方案成果。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设计费,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项目的规划概念设计,并形成内容完整、图文并茂的规划研究报告并提交给了被告,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设计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5万元及违约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费用已实际支出,也未提供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绿宏洋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5万元及违约金4.5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被告负担。前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63元,据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 书记员      杨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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