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清建筑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特99号 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作出的(2018)***字第0704号仲裁裁决书,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超出仲裁期间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罔顾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仲裁员存在明显属于超出仲裁请求进行裁决的行为。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且就案件的事实作出明显与庭审时双方当事人陈述不同的认定。***裁决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设计费121600元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其申请。 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称,郑州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整个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从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后,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字第0704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1216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4557元,由申请人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1758元,被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担2799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8989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担。鉴于本请求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被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在履行本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郑州恒博置业有限公司。五、被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称仲裁裁决错误及庭审所提供的证据均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对于申请人称郑州仲裁委超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隐瞒了相关证据的主张,无相关依据,亦未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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