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清建筑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城路粤海住宅小区A栋(圣达吉综合楼)二至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6300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康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28109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625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清华苑建筑与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康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33482.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粤B×××××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7年3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1901-1906房产(房地产证号30××96、30××43、30××11、30××14、30××10、30××17)、2001-2007房产(房地产证号30××18、30××98、30××49、30××41、30××09、30××48、30××15),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另于2017年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商业百货(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前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上述财产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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