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清建筑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字第3640号 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城路粤海住宅小区A栋(圣达吉综合楼)二至八层,组织机构代码7230263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003室,组织机构代码0882810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001,组织机构代码67186625-1。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代晋,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二被告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代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四方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1、****公司与原告之间原就**新区大丰安项目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按127万元(包含已经支付给原告的20万元)包干价结算,并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2、上述设计合同解除后,原应由****公司向原告承担的应付未付的107万元设计费合同债务,转由被告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设计合同其他未履行部分各方不再履行;3、就该107万元合同债务,被告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底前、10月底前分别向原告清偿50万元、57万元,逾期付款的每天应按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逾期30天未清偿的原告可要求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支付等。 然而,该协议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设计费债务107万元。2、被告一按应付未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50万元2015年8月1日起、57万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分别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25日共为人民币69010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称,原告要求我方向其支付设计费107万元及违约金690101元,我方认为:1、****至今才列入城市更新对象,按照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中关于设计费支付约定,原告所主张的费用并无达到支付条件。2、如原告所述,我方如向其支付设计费用应获得与对价相应的设计成果,但截止至今我方并未收到原告提供的设计成果。3、双方约定的设计费用定价机制不符合市场行情,原告要求的设计费用高于市场价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甲方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丙方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就****新区大丰安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就该合同的解除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各方约定如下: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解除协议》应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按照127万元包干价进行结算;因该合同解除原甲方的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并由**提供担保;该合同127万元的结算款扣除已支付乙方的20万元,由丙方在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15年10月31前支付57万元给乙方;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按照应付的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还有权要求**承担担保支付;本协议签订后原合同自行解除,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继续履行。各方签订该协议后,甲方、丙方、**均未向原告付款。 本院认为,上述四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解除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两被告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7万元及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只是约定了付款的期限,并未约定付款条件,也没有约定原告还需要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被告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设计成果的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清华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7万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8月1日起以本金50万元计,从2015年11月1日起以本金57万元计,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两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5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25.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  浩  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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